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生活补贴标准的通知
| 法规名称 |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生活补贴标准的通知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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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索引号 | 00248503X/2011-06017 |
| 发布机构 | 省人力社保厅 |
| 统一编号 | ZJSP13—2011—0056 |
| 法规文号 | 浙人社发〔2011〕384号 |
| 主题分类 | 社会保障 |
| 有效性 | 有效 |
| 体裁分类 | |
| 发布日期 | 2014-02-28 13:43 |
| 法规正文 |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退休 军转干部生活补贴标准的通知 各市、县(市、区)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(人事局)、财政局,省级和中央部属在浙有关单位: 为进一步加大对我省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的解困力度,经省政府同意,决定适当调整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生活补贴标准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 一、在我省现有补贴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生活补贴300元,并按职级适当上浮。调整后,按职级每月各项补贴(生活补贴、医疗补贴)标准为:原正师职职务(含相对应的专业技术等级和文职干部职务等级,下同)1530元,原副师职职务1420元,原正团职职务1310元,原副团职职务1210元,原营职职务1110元,原连排职职务1030元。上述人员中凡1953年底前入伍的,每月再增加100玩,加上浙人社发〔2010〕21号规定的100元,累计每月增加200元。 二、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生活补贴的范围对象、经费渠道、发放办法等仍按浙人军〔2005〕77号文件规定执行。 三、调整企业军转干部生活补贴标准从2012年1月起执行。 适当提高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生活补贴标准,体现了省委、省政府对广大企业军转干部的关心。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,切实负起责任,严格按通知精神,及时兑现到位。同时,要认真做好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的思想教育工作,引导其正确认识党和政府的特殊关怀,自觉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。 二 〇 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二 日 |